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每月交一次,党费不宜由别人代交。特殊情况下,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三条 严格专人收缴党费。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党总支设专人负责院党费的收缴。各支部上交党总支党费时间为每月上旬。
第四条 党支部每年年终向党支部大会和党总支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第五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以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按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学生党员每月每人交纳0.5元。
第九条 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按上级党组织所规定的收缴标准办。
第十条 党总支部每个季度将按规定将收取的党费向校党组织缴纳。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党总支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