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市州社科联、财政局: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一步规范奖励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
湖 南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一步规范奖励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将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合并统称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属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组织评审与管理工作,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评审委员会终审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程序产生授奖对象。
第五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评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同时也注意评选在学科建设、特别是优长学科、地方特色学科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社会科学专家。
第六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奖具体分为优秀成果奖和优秀专家奖(优秀社科专家、优秀青年社科专家)两部分。
第七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参评对象:凡享有公民权利、在湖南省工作的社会科学各专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者,在规定申报期限内产生的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创新、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第八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
1、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指在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的中文类社科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和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科专著、编著(含省部级以上教育部门、单位委托编写或认可的教科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社科普及读物、工具书)、译著。
2、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规划办、省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厅立项结题的社科成果和经省评审委员会组织鉴定的省级鉴定合格成果。
第九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凡申请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均须按规定向本人所属的高等院校,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省直有关社科研究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申报;以上受理个人申报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和成果推荐工作。
第十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依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规定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奖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一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届评选特别奖不超过 15项,一等奖不超过 10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三等奖不超过85项(共计150项)。奖金标准为特别奖0.5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
第十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评审条件依据《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湘办[2007]6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奖励人数各不得超过8名,奖金标准为: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4万元/人,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2万元/人,每届评选可在已评选的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产生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一名,增加奖金6万元(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不重复颁奖)。要严格评审条件,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省社科联要在评审年度的上年底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厅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决定,按现行支付方式将奖励经费拨付授奖人。
第十五条 凡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哲学社会科学奖励和荣誉的,一经查实,由省评审委员会报请省委、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与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