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调动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科理论研究的“精品”生产和“理论湘军”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申请评奖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研究,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具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材料翔实,文字流畅。著作权没有任何争议。
2.“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为省级奖,每三年评审一次。
3.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评奖范围为省社会科学规划和全国社会科学规划正式立项的各类已结项的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4.申报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结项成果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著作,原则上申报成果必须公开发表或出版。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有关部门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研究、咨询报告等,也可申报评奖。
5.同一项目形成多项最终研究成果的,限制其中一项申请;项目负责人为2人以上的(以批准立项文号为准,经批准变更者除外),由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其他负责人申请要得到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与最终研究成果署名不一致的,由成果第一署名人申请;项目负责人已经去世,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6.设置异议期。自拟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异议投诉。投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项目,不受异议期限制,此类项目一经查实即撤销奖项,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7.对获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再按照10万元、5万元、2万元予以奖励,同时对获奖成果的课题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省社科基金资助课题3项、2项、1项。获奖单位按有关国家级奖的规定再予以奖励。
8.对获得湖南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的课题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奖单位按有关省级奖的规定再予以奖励。
9.“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评奖细则,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0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