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设立的,是我国高等学校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术权威组织。
第二条 为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学院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
2、审议学院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计划;
3、审议学院制订的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工作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4、评定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评定院优秀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奖,对申报国家、省部级奖励的成果进行推荐、评议;
5、审批院管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并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议;
6、审批学术著作出版申请;
7、对学院重大学术性事项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独立行使其工作职责。学术委员会对第三条所列第1、2、3款做出的决议或意见须报学院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生效;学术委员会对第三条所列第4、5、6款做出的决议为终审结果,由学术委员会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生效,同时应报学院备案。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为保证其代表性采取按学科领域分配委员名额的办法,如需要调整名额,须经学院和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换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采取缺额补选办法,如果任期内有委员由于各种原因离职,由原属部门按条件推荐增补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如该部门暂时无符合条件人选,则该席位暂空。离退休人员、调离学院人员自动离职;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应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正直、坦诚,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具有追求真理的热诚;
3、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在本门学科能够发挥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作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经学院批准延聘的专家年龄可放宽。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与确定办法
1、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各系部组织,以教研室为单位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2、各系部在汇总教研室推荐结果基础上提出系部推荐意见,连同教研室推荐意见一同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3、各系部及所属教研室重点推荐本系部候选人,推荐人数应不超过规定名额,特殊情况须要详细说明理由。可以同时对其他部门候选人提出参考意见。
4、双肩挑干部按其原属学科推荐。
5、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系部推荐人选,报学院办公会,由办公会提出组成人员名单,最后由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经常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学科组或专题组。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例行会议,检讨学院的学术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时,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由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发生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议人或申请部门应将会议所需材料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经办公室同意分送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采用票决方式,赞成票需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经常性具体工作。包括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相关材料,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整理及上报,学术委员会纪事及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评委身份对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利用业余时间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相应部门支付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