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湖南工业体育学院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工业体育学院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论文报告会,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成果;院内各部门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论文报告会的组织,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工参与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并特别重视教师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学院鼓励各部门、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或部门间联合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院将对各种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给予适当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 学院坚决反对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对于在各种学术活动中盗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的现象予以坚决的抵制,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学院科研论文报告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每年12月底召开一次科研论文报告会,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专题报告会。全院教职员工均有权参加并发表个人或集体研究成果。
第六条 凡在院学术论文报告会上发表论文,必须经过申报、评审程序。征文及申报办法于当年9月向全院发布,同时公布当年的论文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
第七条 学院视申报论文的学科分类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论文进行评审,确定参与报告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并经院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每位教师都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向学院学术论文报告会投稿论文1篇。
第九条 学院对院学术论文报告会入选报告论文,发给论文报告等级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励额度为: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第十条 院学术论文报告会由科研办按以上规定组织。
第三章 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有关科技人员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交流渠道,并逐年增加学术交流专项经费投入。
第十二条 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参加经费由学院承担;国家二级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理事、委员出示正式邀请函并在科研处登记后,出席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境内)的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十三条 国家二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除本会理事、委员参加经费由学院全部支付外,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视情况由学院支付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宿、会务,下同)的60%,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由国家二级以上学会在境内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办法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其他学术会议的资助,由学院视经费情况决定,资助金额不超过会议所需经费的60%。
第十六条 参加各级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向科研办申请,科研办报院长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必须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汇报材料,并在全院教师会上宣读,由科研办验收合格并经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经费,否则所需经费自负。
第十七条 为给更多教师创造参与学术活动的机会,学院每年对每位教师参与校外学术活动资助不超过2次,其中不包括学院组织参加的大型学术活动。各级学会理事、委员参加本学会会议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版面费由作者本人支付。除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外,向各级论文报告会申报论文的评审费由申报者个人承担。承担相关课题者可使用课题经费支付版面费和评审费。
第四章 院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提倡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学院将以各种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自发组织各种学术交流,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群体和研究方向,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邀请校内外专家,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介绍体育科研及各相关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研办每月安排1名本院教师为全院师生举行1场学术讲座。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系(中心、教研室)举办各种学术讲座。
第二十三条 学术讲座主讲人条件
聘请外地专家学者开设学术讲座的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校内学者(不包括院内学者)开设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是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院内学者开设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讲座的费用标准
外地专家学者主讲根据其专业领域知名度、学术研究层次,以及讲座内容、讲座时间、讲座规模等,每场次讲座酬金由1000元至2000元不等。
校内主讲酬金标准为:正教授每场次400元,博士每场次300元。
院内学者开设学术讲座每场次100元。
第二十五条 科研办要做好讲座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
负责张贴学术讲座的海报与标语,并通知相关人员摄影、摄像。
通过学院网站、学生干事、各教研室主任及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和教师参加。
组织人员落实会场布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办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