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硕士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生的责任。为了加强我院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培养硕士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硕士生培养应建立导师为主,集体指导,分工负责的制度。各专业领域应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并认真、圆满地完成本专业领域的硕士生培养任务。硕士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条 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应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指导和全面关心硕士生成长,深入学生,关心了解硕士生思想、作风、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使硕士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条 及时了解和解决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引导硕士生了解并掌握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发展动态,培养硕士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出符合专业研究方向的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对硕士生的课程、指导方式、考核的方法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第四条 在硕士生课程学习阶段(前三学期),除按计划落实选课外,还应对硕士生各课程学习进行定期督促与检查,并负责对研究专题或专项理论与实践的讲授与指导。从第三学期开始,应有计划地安排硕士生进入相关行业或企业进行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加强与外聘导师及实践基地的联络,共同制订硕士生培养方案,经过协商确定实习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六条 指导硕士生确定研究课题,写出开题报告,制定科研课题计划,全面负责硕士生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并及时指导硕士生完成全部毕业设计工作,指导硕士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审定硕士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实验、参加学术会议),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硕士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在硕士生毕业前,应对硕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作风、学习情况、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出书面鉴定,并积极推荐硕士生就业。
第九条 自觉学习贯彻国家、学校有关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和规章制度,每学年向学科办提交硕士生指导记录,报告硕士生培养工作情况,积极开展硕士生教育教学工作研究,不断探索硕士生培养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在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学科办提交当年培养硕士生的工作总结。此总结作为考核导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须列入导师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导师如因故离开学校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应报学科办备案并落实好指导工作(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指导责任);如离校超过半年,需经学科办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且需安排(落实)好代理指导教师,衔接好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有关硕士生教育的命题、评审、阅卷等任务。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由学科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核,可提前解除或免去导师资格。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量化条件、选聘办法见《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 导师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学 科 办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