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体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生导师专指校内硕士生导师,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另行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教授或博士,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副教授;
(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相关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且至少有1篇在体育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可以支配的到帐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含配套),或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四条 导师岗位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二)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三)参与本学科本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学院完成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和要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五条 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
(一)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教师个人申请。申请人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学术业绩佐证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复审。经研究生处对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聘任其为正式导师。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
(一)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二)学院首批聘任的导师队伍采取导师团队负责制,根据个人科研能力及学术经历,每个团队指定一名第一导师,副导师1-3人。
(三)第一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对导师团队进行合理分工,负责指导副导师业务能力。副导师应听从第一导师工作安排,熟悉研究生培养程序,提高指导水平。
(四)学院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期满时,由学院根据研究生处、学院关于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规定,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七条 导师考核
(一)为了确保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考核。
(二)所有硕士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项目、成果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导师在聘期内,至少应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1项,并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专业核心。如考核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学院将暂停其招生资格,如果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仍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学院将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导师应保证每年都有到帐科研经费,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
(五)导师在聘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导师资格:
1、未能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未能在体育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未能获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2、连续3年未招生培养研究生者。
3、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参加湖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第1次评为C等者,给予警告,列为论文质量重点监控对象,第2次评为C等者,取消导师资格;评为D等者,取消导师资格。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5、因导师疏于管理,所指导学生严重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取消导师资格。
体 育 学 院
2014年3月12日